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被 告 孫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當事人
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出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第10條之約定,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上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合意管轄適用。
二、本件兩造間既有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