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調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2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邱春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33公里500公尺五股出口匝道外側車道顯屬新北市五股區,
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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