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十六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陳述如附件(共二頁)。
二、請求更正:遲延利息自被告解提至本院之次日起算。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刑事判決書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有做這些事,但沒有錢賠償,對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也沒有其他理由。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及刑事判決書影本為證,被告就該戶籍謄本及刑事判決書影本均無意見,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本件係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已無審酌之必要。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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