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景清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原名: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111年6月29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該基金會於85年12月21日經臺北縣政府(即新北市政府)八五北府社三字第四五三九八0號函許可設立,86年1月17日為設立登記,於111年6月29日召開第6屆第1次董事會議,並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55頁)。又本件修改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1年7月18日以新北社助字第1111319491號函准予變更(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均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映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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