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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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雨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雨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2
1、41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21、41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6號卷第52至57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170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6頁正反面),此部分首堪認定。
(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以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可參,顯見該扣案物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該扣案物連同其上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思宜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附表:
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證據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字第20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5至17頁、第18頁、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第53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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