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施綉謹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複代理人 蔣子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婷 律師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應交付遺贈總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32,273元(計算式:50,059,800元+1,372,473元=51,432,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6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81,2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424元(計算式:464,672元-381,248元=83,4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編號遺贈項目價值(新臺幣)1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權利範圍:1/150,059,800元【依據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結果,111年1月間同路段門牌號碼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1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約為50,059,800元(計算式:315,000元×總面積158.92平方公尺=50,059,8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82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一層(未辦理保存登記)、權利範圍:1/11,372,473元(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後,依該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估算左列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372,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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