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0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被   告  張郭月霞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費,惟被告已於原告起
訴前之民國107年10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
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
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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