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力瑋
相 對 人  謝舒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
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在彰化縣○○鄉○
○村○○路○○號之11,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資料,聲請人係依承攬
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其施工之地點為新竹市
○○路○○號14樓及臺北市○○路○段○○○號8樓,且未見兩
造約定清償地或其他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
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本院即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