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成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龍井區242巷
」應更正為○○○區○○路○○○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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