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栢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栢峰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組(含麻將、風圈、牌尺)壹組、四色牌拾肆副、麻
將墊壹個、骰子陸顆、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