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