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5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