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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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及94年5月18日所為裁定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
0月00日生」部分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