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丙○○、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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