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