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貳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