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