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就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9
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