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乙○○被告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0元(以原告請求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965平方公尺x2600元=2,509,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及第2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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