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辛○○
甲○○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紐則慧 律師被告庚○○兼上一人戊○○法定代理人被告己○○
乙○○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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