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未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之證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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