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一、原告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6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因開上事件,對原告即反訴被告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提起反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未據反訴原告甲○○繳納,茲限反訴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