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丙○○被告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6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