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7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債務人 林惠雅林當發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世昌 即林當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金玉 即林當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1,462,347元,及自民國8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點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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