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85號

聲請人 廖學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宏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