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38號聲請人 邱博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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