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宛蓉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於103年9月17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