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08號原告 余萬居
余芳宏 被告 余平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號建物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公同共有,原告余萬居請求登記為公同共有3分之1;原告余芳宏則請求與訴外人 余祥澤余祥鴻 登記為公同共有3分之1。而系爭建物之價額以相似不動產房地實價扣除其座落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382,315元(計算式:18,783,115-6,400,800=12,382,315)。則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5,503,251元(計算式:12,382,315×4/9=5,503,25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03,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