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可稽。被告於釋放後,其上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拘票及拘提不到報告書、在監所紀錄及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到庭說明被告去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沒入具保人乙○○前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