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鐙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