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4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柄澤征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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