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林鯤進
被   告 蔡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3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憑。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起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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