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對被告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等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21,550.
56元,折合為新臺幣16,933,182元(依起訴日時即民國105年4月
28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32.46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0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