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之新舊法比較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2月,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附表一所示之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一┌──┬───────────┬───────────┬──────┬─────────┐│編號│新法規定│舊法規定│比較結果│理由及根據│├──┼───────────┼───────────┼──────┼─────────┤│一│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舊法第51條第│1.新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得逾30年,新法施│││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期。但不得逾20年。││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2.本案受刑人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因新法並││││││無較有利受刑人之││││││情形,應適用舊法││││││之規定。││││││3.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附表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09.25左右│94.09.24││││至95.04.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宜蘭地檢9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號│偵字第1373號││├───┬────┼────────┼────────┼────────┤││法院│基隆地院│宜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602│94年度易字第43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30│95.08.25││││││││├───┼────┼────────┼────────┼────────┤││法院│基隆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602│94年度易字第439│││││號│號│││判決├────┼────────┼────────┼────────┤││判決│││││││95.11.27│95.09.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備註│字第2494號│助字第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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