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第1級、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級、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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