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4092號案件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乙○○於94年2月5日繳納現金2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候傳。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38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檢察官依法執行時,多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派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