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朱崇旭 被告 翁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