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游千慧 相對人 余佳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余佳達前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510萬元,並開立本票9紙。余佳達民國112年4月13日以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第一順位1,000萬元(同年5月30日變更為2,000萬元)、迄122年4月11日確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上開票款等債務。詎聲請人於113年8月29日付款提示後,迄未受清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及補正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3年9月18日以基院雅非強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所有權人:余佳達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基隆市仁愛區德厚38114210000分之189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11510德厚段00--------------南榮路22號8樓之115層鋼筋混凝土造八層:79.95合計:79.95陽台12.45花台0.311分之1備考共有部分:德厚段1593、1594、1595、1596建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21511德厚段00--------------南榮路22號8樓之215層鋼筋混凝土造八層:86.07合計:86.07陽台10.85花台0.911分之1備考共有部分:德厚段1593、1594、1595、159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