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黃媚莉
黃秀櫻 張林秀鳳 林雨嫻 黃秀如 林麗花 藍泳豪 藍勝榮
藍寶蓮 藍品芳 藍可恩 蕭林梅 高金國
林建國
林佩芳 林佩玉
林語凡
林豐富
林佩君
楊玉貞 林阿清
林枝川 吳宗昌 (即被告 吳林密 之承受訴訟人)
吳朝枝 (即被告吳林密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雲 (即被告吳林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宗昌、吳朝枝、吳美雲為吳林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吳林密於訴訟進行中之113年6月間死亡,其繼承人為吳宗昌、吳朝枝、吳美雲(下稱吳宗昌等3人),依前揭規定,即應由吳宗昌等3人為吳林密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惟吳宗昌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吳宗昌等3人為吳林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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