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複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被告 金和欣 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盧梓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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