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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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關於「國軍臺中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另補充「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