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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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易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881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金易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並補
充被告金易興於本院審理中認罪之自白及本院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起訴書犯罪事實第4行「彰化縣彰化縣」等文字應更正為「彰化縣」。
被告自白犯罪,且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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