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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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1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伍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2時36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 板小 字第 113 號裁定(101.04.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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