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13號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伍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2時36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