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蘇美凌 即泰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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