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施几寧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謝宗安 律師被上訴人 陳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