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几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素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