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蔡安榆 訴訟代理人 蔡政辰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訴訟代理人 洪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