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陳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菁 律師
被 告 施几寧
)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兩造均應於三日內以文書
陳報下列事項:㈠本件103年4月21日委託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何
人?㈡又原告本件所開立兩張系爭本票(面額各為43萬元及60
萬元)之後手為何人?㈢被告是否為原告之直接後手?若否,則
被告之前手為何人?㈣又現系爭本票之執票人為何人。㈤再倘被
告非原告之直接後手,則被告取得兩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
?㈥被告與晚晴徵信社之關係為何?均請舉證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