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許蘇芽 即 蘇直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慶祥 視同上訴人 胡蘇連里 即蘇直繼承人
吳蘇連珠 即蘇直繼承人 蘇彥旭 即蘇直繼承人被上訴人 胡錦上
胡彬南 胡彬宏 鄭 楊美珠 柯秀珠 胡益銘 楊( 手奔 )住臺南市○○區○○里○○○0號 胡國子 胡分 胡世明 胡清貴 胡清富 長興宮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胡世明
胡水松 胡進福 方芳誌 方青峰 方安順 方進金蘇張 簡翠玉 胡春福 楊美月 胡文合 蔡宏宗 蘇武雄 (即 蘇炎清 承擔訴訟人)被上訴人 胡耿滄 (即 程得福 承擔訴訟人)被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十日提出由原審原告蘇炎清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其繕本4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