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1號上訴人 林國璽 即原審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傅龍三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5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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